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30号被执行人李杰,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望城区。李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杰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杰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张俊湘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