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翔与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24号原告:王翔,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冯占中,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军,职工。原告王翔诉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翔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对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