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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翔与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24号原告:王翔,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冯占中,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军,职工。原告王翔诉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翔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对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