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卓西园申请执行刘盟歌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西园,刘盟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卓西园。被执行人刘盟歌,女。卓西园申请执行刘盟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3321.28元、受理费208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