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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丽艳与祥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艳,祥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067号原告:丁丽艳,女,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祥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鸣。被告:陈志鸣,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丁丽艳诉被告祥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陈志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8月7日,原告丁丽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艳撤诉处理。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迪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