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汪厚明吴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霜,汪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霜,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汪厚明(绰号燕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卖淫于2011年1月1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7日晚,被告人汪厚明受邹某委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收取毒资200元。当晚,汪厚明在巫溪县妇幼保健院旁的巷道内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霜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49克,在巫溪大酒店大厅电梯口将该0.49克冰毒交给邹某,随后汪厚明、吴霜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邹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9克,并扣押汪厚明犯罪所得50元。吴霜、汪厚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吴霜、汪厚明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霜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吴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汪厚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对毒资予以追缴。被告人吴霜、汪厚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厚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吴霜犯罪所得赃款150元、汪厚明犯罪所得赃款50元予以追缴,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