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脱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105号原告脱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