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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脱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105号原告脱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