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树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树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2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勇,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男,汉族,住西宁市。原告(反诉被告)李勇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勇及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勇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勇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勇负担、反诉费1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树泉负担。审 判 员 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