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井项辉与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项辉,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62号原告:井项辉,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与机场路交叉口北500米(老中级人民法院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项辉诉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井项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项辉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井项辉负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