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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俊荣、卢淑便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荣,卢淑便,张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荣,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5605200543。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法律工作者,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卢淑便,地址景县。被执行人张立宝,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张俊荣与被执行人卢淑便、张立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7-7-25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5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荣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淑便、张立宝。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淑便、张立宝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卢淑便、张立宝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