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包金山与斯日古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山,斯日古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950号原告:包金山,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斯日古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金山为与被告斯日古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金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包金山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