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选民与华新正、吴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选民,华新正,吴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98号原告:杨选民,男,1954年8月7日,汉族,住××。被告:华新正,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被告:吴国政,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原告杨选民与被告华新正、吴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选民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