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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均与王辉、邓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王辉,邓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1622号原告:王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系王辉妻子。被告:邓仕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原告王均与被告王辉、邓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均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被告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平、被告邓仕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王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王辉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均现金100000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正”。后原告找到二被告催收该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诿未还。被告王辉辩称,借款100000元无异议,我方愿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希望原告给予我方一定期限,我方在2020年春节前还清。不同意原告的利息请求。被告邓仕平辩称,邓仕平与王辉系夫妻关系。其余答辩意见与王辉答辩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辉与邓仕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王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给付借款后,2015年4月5日,被告王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均现金100000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正。此据。王辉,2015.4.5。”王辉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王均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其与被告王辉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借款未偿还属实。被告王辉与邓仕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邓仕平对王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该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自2017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该逾期还款利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本院立案时间,即2017年7月3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被告邓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均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3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辉、邓仕平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王辉、邓仕平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