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俭华与张伟、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俭华,张伟,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何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715号原告:朱俭华,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明,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三路3号之一(第二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何幸,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被告:何幸,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被告何幸的丈夫。原告朱俭华与被告张伟、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俭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明、被告张伟暨被告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1050000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止;以45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被告张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被告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为被告张伟的借款担保人。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张伟。2016年12月28日,两被告对上述借款进行书面确认,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3日,利息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何幸系被告张伟的配偶,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朱俭华变更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朱俭华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张伟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借据;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4.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5.2017年3月29日的借据;6.被告何幸身份证复印件;7.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被告张伟、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张伟、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未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张伟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张伟于2015年11月5日借到朱俭华人民币3500000元用于业务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23日止。利息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借款人处有张伟的签名捺印,担保人处有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2017年3月29日,张伟在前述借据中签字确认:本人承诺总欠款4550000元,逾期未支付同意每月按2%的利率补息,并尽最快时间支付。承诺人处有张伟的签名捺印。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朱俭华向张伟的银行账户转入3500000元。再查明,庭审中张伟、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均确认朱俭华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双方确认张伟于本案起诉后向朱俭华归还了300000元。又查明,张伟与何幸于201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伟向朱俭华借款的事实,有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及朱俭华的陈述予以佐证,张伟、北斗平台科技公司、何幸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伟未按照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张伟于本案起诉后向朱俭华归还了300000元,尚欠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已支付的300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朱俭华主张张伟向其清偿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斗平台科技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北斗平台科技公司在借据中确认为张伟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间及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朱俭华主张北斗平台科技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北斗平台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向张伟追偿。关于何幸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张伟向朱俭华借款的事实,发生于张伟与何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伟、何幸亦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张伟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知道的。张伟、何幸对朱俭华要求何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异议,本院认定张伟在本案中欠朱俭华的3500000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何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俭华清偿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何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00元(原告朱俭华已预交),由被告张伟、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何幸负担(被告张伟、广东北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何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小滨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