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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肖露、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露,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7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3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肖露,女,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萍乡市。委托代理人李智,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付建文,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住安源区。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肖露申请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建文应支付申请人肖露案款559300元,承担执行费7993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559300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工商登记。3、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前往萍乡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已于财产保全阶段进行查封。4、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在未提供财产担保或本纠纷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黄 轲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