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铁邦与罗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铁邦,罗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646号原告:杜铁邦。被告:罗旭东。原告杜铁邦与被告罗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铁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1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杜铁邦借款3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罗旭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