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立伟与邹英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伟,邹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立伟被执行人:邹英全陈立伟与邹英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邹英全支付陈立伟欠款111508元,因义务人邹英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陈立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2月13日,本院现场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2月15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邹英全的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邹英全在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802号第1单元6层601室位于有一套101.88㎡的房屋一套,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冻结;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英全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8月4日,申请执行人陈立伟与被执行人邹英全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于8月2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全部案款,被执行人邹英全将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802号第1单元6层601室的房屋作为该案执行担保;5、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长于本案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