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明意、王春辉、岳宇峰、平利县瑞星汽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意,王春辉,平利县瑞星汽贸有限公司,岳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财保7号申请人:张明意,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申请人:王春辉,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申请人:平利县瑞星汽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宇峰,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张明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辉驾驶的无号牌白色“比亚迪牌”小轿车(车架号:LGXC16CF5H0069780)、被申请人岳宇峰的陕A826**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春辉驾驶的无号牌白色“比亚迪牌”小轿车(车架号:LGXC16CF5H0069780)、被申请人岳宇峰的陕A826**小轿车,期限为2018年2月7日前。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斯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