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训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训波,宋广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训波,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宋广美,女,1965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训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3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3月22日,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宋广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梦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训波、宋广美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6月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7月2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系于某某,该客车挂靠章丘市客运公司,于某某雇佣被告人崔训波为司机行驶章丘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路线,被告人宋广美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作为售票员跟车经营。2016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崔训波驾驶该客车从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出发,沿济南市二环东路由北向南左转至经十路,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宋广美多次要求崔训波停车让更多乘客上车,后该车于当日16时许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5人,经现场清点实际载客69人(包含3名儿童),超过额定载客乘员24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广美作为车辆管理人,对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训波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宋广美、崔训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系于某某,该客车挂靠章丘市客运公司,于某某雇佣被告人崔训波为司机行驶章丘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路线,被告人宋广美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作为售票员跟车经营。2016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崔训波驾驶该客车从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出发,沿济南市二环东路由北向南左转至经十路,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宋广美多次要求崔训波停车让更多乘客上车,后该车于当日16时许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5人,经现场清点实际载客69人(包含3名儿童),超过额定载客乘员24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号大客车是其购买的,挂靠章丘市客运公司,行驶证所有人是章丘市客运公司,经营权人是他个人,崔训波是其雇佣的司机,他对象宋广美负责押车,他与章丘市客运公司签订了“自觉杜绝超员责任书”,2016年3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宋广美打电话告诉他车因为超员被交警查住,车扣了,崔训波被带到了历下交警大队事故中队。2、被告人宋广美的供述证明:某某号大客车车主是于某某,崔训波是于某某雇佣的司机,她和于某某是夫妻关系,她也是某某号大客车的售票员,2016年3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崔训波驾驶某某号大客车从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出发,准备去章丘长途汽车站,她是售票员也在车上,出发时车上共45人,车沿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十路左转,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奥体中心北侧的“景和置业”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在这段路途中,她又让崔训波停车四五次,拉上了许多乘客,交警现场清点车上共69人,超员24人,包括3、4个小孩,路上是她决定让崔训波停车的,车辆超员载客能够多卖票赚钱。3、被告人崔训波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20日15时30分左右,他驾驶某某号大型载客汽车从工业南路西口的济南长途汽车东站出发,准备去章丘长途汽车站,出发时车上总共有45人,出发后他驾车沿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路口的南侧停车上了几个乘客,然后驾车继续向南行驶至文化东路路口南侧停车上了几个乘客,继续向南行驶至燕山立交桥左转在燕山立交桥东侧又上了几个乘客,然后沿经十路向东行驶至燕山立交桥东站牌处又上了几个乘客,之后在经十路奥体中心附近的“鲁信桥”处上了一个乘客,继续向东行驶至“景和置业”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清点车上人数是69人,他驾驶的大客车车主是于某某,车上的售票员宋广美是于某某的妻子,中途停车都是售票员宋广美要求的,因为宋广美是于某某的妻子,他只能停车,中途停车上人与他没有利益关系。4、被告人崔训波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崔训波具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资格。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崔训波案发时驾驶的某某号大型客车登记情况。6、道路卡口照片证明:被告人崔训波驾驶车辆行驶路线。7、客运经营合同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自觉杜绝超员责任书证明:某某号大型载客汽车挂靠章丘市客运公司。8、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宋广美、崔训波系被执勤民警查获。9、被告人宋广美、崔训波的户籍证明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宋广美、崔训波的身份情况,均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广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崔训波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崔训波、宋广美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训波、宋广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广美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崔训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被告人崔训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训波、宋广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训波、宋广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广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崔训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