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绿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2幢24层16号。法定代表人:侯中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绿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西段(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盛现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2民初44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480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绿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4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