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二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与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61号原告:二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生产资料市场*栋***号。经营者:王玮琪,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李巧英,经理。原告二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新洋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3元,由二道区佰吉物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