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执1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明与朱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朱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朱俊飞。刘明与朱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08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1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朱俊飞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明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8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