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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83单元。法定代表人:温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清荣大道大荣花园A-16。法定代表人:薛荣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系列案,案情复杂,个案之间相互关联,属于在福州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盟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选择向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基于福清市捷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选择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系列案,在福州市有重大影响,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件是否为系列案,不是确定案件影响范围的依据。根据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为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发生合同纠纷,诉讼标的数额较小,案情并不复杂,并不在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故福建泉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