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许鸿月,牛金玲,赵军屹,韩怡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18号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王建国,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强,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鸿月,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赵军屹,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军屹,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葛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许鸿月,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牛金玲,女,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赵军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韩怡秋,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鸿月、被申请人牛金玲、被申请人赵军屹、被申请人韩怡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8月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鸿月、被申请人牛金玲、被申请人赵军屹、被申请人韩怡秋的10208121.45元进行查封。担保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鸿月、被申请人牛金玲、被申请人赵军屹、被申请人韩怡秋名下价值10208121.4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鸿月、被申请人牛金玲、被申请人赵军屹、被申请人韩怡秋名下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