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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柴银鹤与李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柴银鹤,男。被执行人:李渠,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柴银鹤与被执行人李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2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20895.1元,诉讼费161元,执行费216元,合计21272.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志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