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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匡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爱联嶂背工业区园湖路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5110L。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50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35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