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伟山与周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山,周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84号原告:孙伟山,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壁,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孙伟山诉被告周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本院立案以后,因原告没有交诉讼费,经法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