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路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74号原告:路某,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吴某,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原告路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