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山东乔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兴才、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乔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兴才,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24号之一原告山东乔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9785651C。法定代表人韩宪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才,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河5路北。负责人高星,经理。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士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乔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兴才、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乔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才、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保全费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