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欣与谈育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欣,谈育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65号原告:俞欣,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谈育龙,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原告俞欣与被告谈育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俞欣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游泳爱好者,常年在市三中青少年健身中心游泳馆游泳锻炼,系泳友。2016年10月12日上午,双方在同一泳道游泳,被告的身体撞击了原告,导致原告上门牙(左一)断裂。意外发生时,被告表示了极大的诚意,主动表示让原告先治疗,费用由其承担。后根据医生建议,需要拔出牙根并进行新牙种植。原告及时向被告告知医生的治疗方案。同年10月31日,被告主动到原告单位并约请了顾才群书记,要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开始否认具有任何责任,致双方协调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2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谈育龙系该院在编工作人员葛美玲的配偶,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谈育龙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编工作人员葛美玲的配偶,为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吴勇军审判员 曹 璐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