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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邱大鸿与蔡进豪蔡曼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鸿,蔡进豪,蔡曼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73号原告邱大鸿,男,汉族,l97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进豪,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蔡曼芝,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蔡进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蔡曼芝对被告蔡进豪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蔡进豪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属实。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蔡曼芝应对被告蔡进豪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进豪、蔡曼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邱大鸿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