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泽然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泽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7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泽然,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水族,文盲,务工,住榕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泽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潘泽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潘泽然退出赃物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泽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泽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泽然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泽然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泽然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7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