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敬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61号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