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倪炳强、赖壹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炳强,赖壹彬,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15号申请人:倪炳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壹彬,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段(鸿升机动车检测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53923J。法定代表人陈艳莺。被申请人:陈亮,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炳强与被告赖壹彬、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炳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1551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炳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98元,由���请人倪炳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