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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圣迪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圣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493号原告:吕圣迪,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XX,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吕圣迪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舒燕人民陪审员  张家苓人民陪审员  李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