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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张辉,尹晓,郭建波,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诉讼代表人:王玉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尹晓,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审被告:郭建波,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房祥晓。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太原路交汇处中信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3060M。诉讼代表人:耿维刚,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原审被告尹晓、郭建波、日照市金林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