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长乐与徐丰清、彭德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长乐,徐丰清,彭德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86号原告:邵长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男,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丰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彭德军,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邵长乐与徐丰清、彭德军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邵长乐与徐丰清、彭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徐丰清、彭德军欠原告邵长乐劳务费108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长乐与徐丰清、彭德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邵长乐与徐丰清、彭德军于2017年7月2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