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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太红与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红,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张太红。被执行人: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西河乡北任村。法定代表人:王贵青,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红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志江审 判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