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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昊源祥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继航、樊金华、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昊源祥典当有限公司,孙继航,樊金华,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昊源祥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庆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继航,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金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军,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关于平顶山市昊源祥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继航、樊金华、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孙继航名下的豫D.DD1**“牧马人”越野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