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集资诈骗罪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94号罪犯林廷,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白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林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林廷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