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黎某与姜小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姜小路,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409号原告:黎某,男,2005年6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黎某1,住重庆市渝北区。系黎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雄,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路,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D栋4楼。法定代表人:董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5-9、15-10、15-11、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1228426。负责人: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姜小路、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