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与尤国栋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尤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国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尤国栋,住长春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尤国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尤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道闸维修费600.00元;二、驳回原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承担6.00元,被告尤国栋承担19.0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国栋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文化园管理局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