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檀福升与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福升,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511号原告:檀福升,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72号。被告:董伦军,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檀福升与被告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檀福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福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檀福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檀福升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