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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檀福升与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福升,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511号原告:檀福升,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72号。被告:董伦军,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檀福升与被告枣阳市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檀福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福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檀福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檀福升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