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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文刚与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680号���文刚、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文刚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文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16348.11元(含执行费3146元)并返还部分租赁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史文刚承诺在被执行人分两次付清34万元(含租赁费、占用费、租赁物折价款、诉讼费等在内)后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涉案租赁物全部归租赁人杨晓锋等所有;租赁人杨晓锋承诺协议达成后当日支付史文刚24万元,余款7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涉案租赁物所有权自双方协议达成之日转移。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约定给付了执行款项34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146元。申请人史文刚领取后表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6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7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