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移秀芬、徐丽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秀芬,徐丽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移秀芬,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丽斯,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住江山市区。移秀芬与徐丽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814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0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移秀芬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丽斯归还申请执行人移秀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徐丽斯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丽斯因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正在服刑。经向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徐丽斯名下有位江山市峡口镇东村占家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江集用(2013)第00085号,因该宅基地系集体性质,暂不便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丽斯名下有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移秀芬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丽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