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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贵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贵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5874号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栋,男。被告:朱贵东,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7年8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贵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277元及逾期滞纳金726.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所在小区怡林花园物业服务单位,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怡林花园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朱贵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怡林花园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怡林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为1.4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辰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于2007年11月30日取得松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130.0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类型为公寓。因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怡林花园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亦具有约束力。原告对怡林花园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2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贵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傅月琴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