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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7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宝与马照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马照亮,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770号之二原告:陈宝,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照亮,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路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04、05、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宝与被告马照亮、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