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永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永超,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沙洼乡大黄务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永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超及其辩护人王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6是30分许,被告人唐永超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沿沧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沙洼乡南章西桥西侧时,将行人宋仙朵碰撞,致宋仙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河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永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永超及时报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并报警,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永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