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会华与宋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华,宋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于会华,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宋福森,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于会华与宋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于会华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晋永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