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