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子文与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子文,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40号申请人:贺子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孟君,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琦,男。被申请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路154号天心城北栋。法定代表人:何琦。申请人贺子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3010104602017000004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子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琦、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更多数据: